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典问题答疑精华”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问: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合同规定当月收款40%,余款分5个月收,是否当期应按40%纳税?并按40%开具税票?若当期购入货物,按合同约定当月付款40%,余款分5个月付,当期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当月应按40%开具税票并纳税。
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必须在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在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前,其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
6、问:纳税人外购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不能抵扣,那么纳税人将自制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可以抵扣吗?
答: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属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货物范围,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自制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自制材料中使用的外购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11、问:个人(非个体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交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6、问:纳税人提供加工业务,其交纳增值税的税额是否应包括辅助费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业务,收取的加工费中所包含的辅助材料的费用,该辅助费用应视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1、问:请问包装物押金在换算为不含税价时一律为17%,与租金换算为不含税价不同,对吗?
答:包装物租金在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销项税。因此,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时使用的税率应为其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与租金是一样的,并不是一律为17%。
26、问:对于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的,不知是按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发票注明价款计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票金额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收款额。但如果开发票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而是提前,则应按照所开发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31、问:邮政部门从事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也应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征收增值税。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6、问: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可以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吗?
答:理论上是对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或退出货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其开据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其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中扣减。因此,有可能货款已收回,但红字专用发票并未收到,造成不能及时处理。
41、问: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视同销售的行为中,除“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行为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6、问:纳税人进口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论该货物是固定资产还是原材料,只是在计算进项税时,进口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而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51、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减吗?企业销售旧的小轿车一辆,取得销售款8万元,应纳增值税多少?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哪种小规模纳税人用4%,哪种用6%?
答: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该企业应纳增值税=8/(1-6%)×6%;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56、问:企业使用10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填开的金额必须达到最高面额的最高一位,是否价款必须到1万以上?比如销售2000元(不含税)的货物,如果使用10万元的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开具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不含税金额必须填到万元),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61、问:甲委托乙加工,支付加工费24万元,乙在加工过程中向甲收取代垫辅助材料费5万元和手续费1万元,这手续费1万元是不是含税的,要不要换算?
答:乙企业所收取的着1万元手续费,是在收取24万加工费和5万元代垫辅助材料的基础上,另外向甲企业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题目没有特别说明是不含税的,对于价外费用都要作为含税收入,按规定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算纳税。
66、问:消费税中规定,1.用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2.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那么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其外购已税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用其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也应视同销售纳税,相应地其外购已税消费税的已纳消费税不能抵扣,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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