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审核?【一】、辅助器具配置费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费 |
申请人 | 个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申请条件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工伤职工到协议机构配置,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原件;辅助器具配置费原始发票)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二】、工伤职工登记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工伤职工登记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分中心随时办理。 (所需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工伤涉及第三人的,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民事伤害赔偿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工伤医疗康复费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发生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票据和资料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医疗费由社保分中心审核支付。 门诊费用所需材料:①医疗收据及明细清单②检查报告复印件③就诊病历复印件。 住院费用所需材料:①医疗收据②费用汇总清单③住院病历复印材料: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等。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申请条件 | 职工因工死亡或1-4级工伤职工死亡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职工因工死亡或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将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资料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分中心核定支付。 (所需材料: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子女不需提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五】、伤残待遇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伤残待遇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职工有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伤残证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伤残待遇由社保分中心核定支付。 (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分中心核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
子项名称 |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经社保分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到异地就医的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经社保分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到异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将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社保分中心核定支付。(所需材料: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票据、工伤职工住宿费的原始票据)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