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笔记:劳动法”,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劳动法》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一部法律,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注意:一是 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 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讲的“工人”),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此外,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关于促进就业应稍加注意劳动就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竞争就业的原则、平等就 业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限制未成年人就业不等于禁止未成 年人就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是法律不鼓励却允许的,但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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