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乡、镇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全县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的审查申报工作;承担宁乡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分配计划建议;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制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规划及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拟定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金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按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拟定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殡葬和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和相关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指导全县乡镇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编制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社会精神病人救助;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的管理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信访接待办公室牌子)
(二)救灾救济科
(三)基层政权建设科
(四)优抚安置科
(五)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
(六)计财科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挂牌。
(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挂牌。
县民政局主要职责范本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团、跨乡镇(街道)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负责县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贯彻落实优抚政策。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办法;组织呈报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负责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负责核查、上报灾情;拟订全县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协同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社会福利募捐和社会救济工作,协助落实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
(六)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发展。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乡镇(街道)和村(居)委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承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并对其管理;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九)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承接中央和重庆市依法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已由中央、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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