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敬老养老管理。
2.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3.加强对婚姻登记和基层政权建设。
4.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起草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拟订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起草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拟订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三)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负责对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
(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管本级、全区福利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发布标准地名;负责设置、管理全区地名标志;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我区与毗邻区(市、县)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区、乡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审核标准地名图书;负责乡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及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查处违法婚姻;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
(八)审核报批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批乡(镇)以下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社会福利机构、殡葬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负责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的补助核发;审批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核“阳光圆梦工程”帮困助学专项救助;审核社会公共性墓地;承办民政登记工作。
(九)承担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办公室、区社区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申报革命烈士;申请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解困维稳工作。
(五)负责全区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并上报;指导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款;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六)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救助体系建设。
(七)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内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
(九)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负责村、乡镇命名、更名的申报;设置市区内街、路、门牌,指导街办设置管理街、路、户牌等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一)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福利机构建设,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民政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十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信访、维护稳定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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