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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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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诉讼时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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