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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顾
2008年,刘敏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系以公司为“聘用企业”名义上报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该证书取得后一直由公司持有,没有交付给刘敏。
二级临时建造师证的发证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两证截止日期分别为2011年3月31日和2014年7月1日。刘敏实际从未在公司工作过。
刘敏要求: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支付200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19872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0元。4、返还相关资质证书并配合刘敏注销在网站上的相关注册信息。
2、说法
争议焦点
刘敏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裁判观点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是以“用工”作为判断的标志,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
刘敏虽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庭审中刘某也承认从未在公司工作过,而公司也从未向刘敏支付过工资报酬,故不存在公司对刘敏“用工”的事实,刘敏与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4、判决结果
驳回诉讼请求。
实践中,证件挂靠后出现到期不退还证件、不予以变更注册等现象,此时,持证人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扣押证件,人社部门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情形不属于人社部门处理的范畴。凡为了同用人单位建立、存续劳动关系的目的而发生的劳动者求职、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证件扣押情形,人社部门应依法处理,而建造师及其它的证件挂靠等显然不属于此情形,不属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畴,不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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