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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2017招生章程
一、学院全称
海口经济学院 学校代码:12308
二、办学校址:
桂林洋高校区 邮政编码:571127
三、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四、学院概况:
海口经济学院是一所以经济(公共)管理专业和特色专业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院校。创办于1974年,其前身是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8年3月升格为本科院校,同时实施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
五 、招生计划
我院2017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六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数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录取规则
1.外语语种要求: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除日语专业,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2.男女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要求:健康
4.部分专业身高要求:
(1)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女160CM以上,男170CM以上。
(2)交通运输、空中乘务专业: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3)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表演(服装表演)、服装表演:女168CM以上,男180CM以上。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女162CM以上,男172CM以上。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我校单独举行的校考成绩为准,校考生源不足,则参考各省相同专业的省统考成绩;未进行校考的省份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为准。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专业课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专业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3)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6.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为准。
(2)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依专业课考试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专业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3)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7.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2)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市有特殊规定,与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另行公布)。
(3)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4)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的考生投档进校后,再按加分后的成绩参与排序。
(5)金融、管理类专业,英语成绩不能满足专业最低要求者,学院将予以退档。对少数基础教育较薄弱的省区以及考生所在生源区高考上线考生单科分数的实际分布情况,可适当调整相关科目分数要求。
8.录取期间,学校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核实通知书邮寄地址。
9.我院在高考改革试点省浙江所投放的本专科计划,录取原则遵循该省的招生录取政策。
八、 收费标准
学费暂定12900——49800,按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随各省招办公示的海口经济学院招生计划一并公布。若学费有调整,以物价局最终批文为准。
九、录取与入学
1.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结果将在当地的招生办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同时由学校招办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十天未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报到后,学院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十、学生入学学籍、毕业证、学位证书和退学退费管理
1.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后,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全日制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3.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于疾病或家庭事故等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经我院审核无误后,将严格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