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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志愿的考生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院校教育部委代码:13286,浙江省代码:0120,其余各省的代码见各省的有关招生文件。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杭州师范大学举办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下沙校区,地处杭州市江干区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仓前校区,地处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
第六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授予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研究确定招生政策,确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19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和批次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批次为准。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录取受限的专业,具体详见《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17年招生录取专业受限一览表》。
第十三条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均按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3分(含)。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其他按传统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当地招办规定的比例调档。
第十七条 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2017年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类录取办法:
(1)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录取。
(2)其余省份: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江苏省考生必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级,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CC及以上等级。
(3)实行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在本专业类所含专业中选择修读某个专业。其中,在部分省份,化学类以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招生,包含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
第十九条体育类录取办法:
(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符合体育特招生条件且文化成绩达到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体育特招生文化分数线,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可在我院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以内优先投档录取。
第二十条艺术类录取办法:
(1)浙江省统考艺术类招生专业:
我院音乐类、美术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舞蹈类等艺术类专业在浙江省实行专业省统考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2)在山东、新疆、吉林、黑龙江四省单独设点招生的各校考专业:
在山东、新疆、吉林三省单独设点校考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合格(各省对应批次本科)和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采用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优先,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在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优先顺序为:高考文化成绩、单科成绩。
在黑龙江省单独设点校考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合格(对应黑龙江省艺术相应批次)和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采用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优先,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优先顺序为:专业校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单科成绩。
(3)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招收一志愿的考生,若一志愿生源充足,招收一志愿的考生,在一志愿中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若录取仍不额满,则按规定程序采取补录等形式完成录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专升本”录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2017年选拔优秀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章程》执行;浙江省“单考单招”(面向中职)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学费收费标准,按培养成本收费。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的收取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生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或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网查询。学院网址:http://qjxy.hznu.edu.cn,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qjzs.hznu.edu.cn。
第二十八条学院不设民族餐。
第二十九条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地址:浙江省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邮编:310018,招生热线:0571-28865806。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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