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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均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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