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
商事代理行为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号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过程,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
(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2、根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3、根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可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根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5、根据代理人是否享有缔约权,可分为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缔约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仅有权促成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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