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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内容摘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总则第3~10条的规定中,有的条文直接用原则命名,如第5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6条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第8条规定的“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1、平等原则(略)
2、自愿原则(略)
3、公平原则(略)
4、诚信原则(略)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民事活动虽然是私法关系,得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这是与家规、校风相对应的;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
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可见公序良俗的原则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律可遵循时,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这里是给习惯画出的红线,即适用习惯处理民事关系,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
一是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二是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依习惯处置;三是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简称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体现这一精神,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个宣示性原则,这个原则应该包含这样几方面的含义。
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而非局部领域。
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在履行义务时,要有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不应作出与此原则相悖的行为。
这个原则也是一个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该有所约束。由于这是个全新的民法原则,还有待于通过审判实践的案例积累及学术探索,来确定其内涵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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