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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高考准考证领取时间:6月4日
由《关于做好2017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可知: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交《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和《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诚信考试和法治警示教育,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后,必须在“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必须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闽招委〔2017〕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评卷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7〕10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但不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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