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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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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一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特殊的夫妻个人、共同共有财产:

  A、如果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B、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C、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此项与前项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发生的时间点,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情形有:婚前一方父母表示如果结婚则给双方买房,结婚后果然按照表示出了钱,则应当按照婚后出资处理。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F、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屋,虽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G、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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