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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加强人事考试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了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等行为,严格做好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加强考生属地化管理,即报考人员的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须在陕西省区域内,满足其一即可报名参加考试。我省今年资格审核原则上只接受陕西省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考生。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及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且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考生须已取得一建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16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17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试科目代码表见附件2。
考试地点统一设置在西安,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所有的报考人员均要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新考生”还应按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或网络资格审核。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6月16日至6月23日17: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6月26日至6月28日17:00止,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网络资格审核时间:6月27日至7月5日17:00止;
网上报名缴费时间:6月16日至7月6日17:00止。
(一)网上注册报名
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此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应选择陕西省)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1.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名网址: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考生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近期证件照片,完成注册。(只有经过照片审核工具处理后照片才能被网报系统识别进行正常上传,否则无法完成后续报名操作)。
3.参加过陕西省2015年、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老考生”和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无需进行资格审核,在登录报名平台确认报考信息后,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报考“增报专业”的人员应诚信报考,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携带一建资格证书,经现场审核无误后方可领取。
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经现场或网络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2016年在外省参加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进行资格审核,原考试成绩有效。
4.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报考信息无误后,须下载打印《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
5.网上注册报名工作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上进行,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修改。
(二)现场、网络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人员范围:2001年及以前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及免试二科人员。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029-12333;029-89538291。
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网络资格审核人员范围: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新考生”必须进行网络资格审核。现场不受理其申报材料。
网络资格审核上传材料:
报考人员在网上注册成功后,须在规定时限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www.sxrsks. cn),在“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资格审核系统界面,选择与报名时相同的报考级别,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扫描电子文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符合条件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一个即可)。
加盖单位公章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工作年限证明》表原件,报考人员须保留至考试合格领证时备查。
每名报考人员有两次上传扫描电子资料的机会,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准确上传。资料上传后,请及时登陆网上资格审核系统(http://gwy.sxrsks.cn/sxsh/ReviewInfo/index.aspx),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进行缴费并确认,否则报名无效。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三)网上缴费确认
“老考生”和报考“增报专业”人员的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缴费;所有新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完成缴费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10号)规定,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4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50元。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15日前(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开取发票。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二)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四)报考人员严禁将各种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五)报考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信息,否则按零分处理。
附件: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3.工作年限证明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摘自《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附件2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34. | 04.考 | 02.公路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铁路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
04.民航机场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
05.港口与航道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
06.水利水电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
11.市政公用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
12.通讯与广电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 |||
15.建筑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
16.矿业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
17.机电工程 | 1.建设工程经济 |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
02.免 | 02.公路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铁路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
04.民航机场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
05.港口与航道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
06.水利水电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
11.市政公用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034. | 02. 免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
12.通讯与广电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 |||
15.建筑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
16.矿业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
17.机电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
01. 增 | 02.公路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铁路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
04.民航机场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
05.港口与航道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
06.水利水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
11.市政公用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
12.通讯与广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通讯与广电工程) | ||
15.建筑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
16.矿业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
17.机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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