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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2017年3季度选聘区外优秀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渝中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本区外选聘优秀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专业科目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计划
选聘区外优秀在职在编教师26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区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13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附件2)。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执行。
三、选聘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3. 报考教师岗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报考卫生类专技岗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报名开始前一天。
4. 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5. 报考教师岗位须具备教师资格证书,须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该职级岗位;报考卫生类专技岗位须取得岗位所需的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 须为从事所报考岗位相关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区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不包括按规定应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且近5年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截止到报名开始前一天)。
7.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8. 自愿在我区服务5年及以上。
9. 须经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二)业绩条件(须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报考教师岗位还须具备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 区县级(指直辖市区县级,其他省市为地市州盟级,下同)及以上骨干教师。
2. 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
3. 近五年获得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一等奖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一等奖。
4.近五年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二等奖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三)破格条件
报考教师岗位如具备以下条件,可放宽相应条件:
1.近五年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等奖,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不受职称限制。
2. 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年龄及职称可适当放宽。
(四)选聘范围
1.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以下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
四、选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1)教育类
时间:2017年7月24日(周一)—7月26日(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渝中区教育委员会(渝中区八一路39号)7008室(联系电话:63835424)
(2)卫生类
时间:2017年7月26日(周三)—7月28日(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706室(联系电话:63765139)
2.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教育类: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聘任文件、教师资格证、任职文件(任校级或中层干部)、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本人1寸免冠登记照1张,填写好《报名登记表》(附件4)。
卫生类: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证书、相关证明或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简历与业绩简介各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1张,现场填写《考试报名表》(由卫计委现场提供)。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二)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
由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同选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专业技能考核
各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2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其中口腔医师、影像医师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按1:1开考。拟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超过1:10的岗位加试笔试,笔试内容按教师岗位和卫生岗位分别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或《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按照笔试成绩高低以1:10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考核人选,若最后一名进入专业技能考核人选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笔试成绩不带入专业技能考核及后续环节。
教师岗位专业技能考核采取说课、试讲等方式进行。
卫生类专技岗位采取病例分析或现场模拟诊治等方式进行。
考核分值为100分,70分为基本合格线,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2.面试
在达到专业技能考核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照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考生专业技能成绩须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5),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取消面试资格。
因被取消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且达到专业技能考核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成绩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总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60% +面试成绩×4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
体检人选在该岗位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工作单位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选聘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按规定确定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众信息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等。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转聘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若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纪律要求
选聘区外优秀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渝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023-63835424(渝中区教委)、023-63765139(渝中区卫生计生委)、023- 63765137(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
1.附件1-渝中区2017年3季度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聘计划
2.附件2-渝中区2017年3季度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