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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衡阳市2017年度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以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衡阳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衡人社发[2017]24号),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市本级、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61元/月调整为1088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76元/月调整为961元/月。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