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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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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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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考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17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职位是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分类改革管理要求,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职位包括城管执法职位和市场监管执法职位(具体职位详见《招考简章》)。


  3、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且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8年高校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4、问:2017年的毕业生按何身份报考?


  答:已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亦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6、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7、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需提供由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0、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81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问:对招考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报考人员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请与招录机关直接联系。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这次报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这次报考的时间、方式以及成绩的查询主要是:


  (1)2017年9月1日10:00至9月5日16:00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www.shacs.gov.cn)进行考试报名。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招录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只可选择城管执法职位或市场监管执法职位一类报考,并在此基础上至多可填报同一类别3个职位志愿。


  报考城管执法的考生可直接选报3个区级(或市级)城管执法职位志愿;报考市场监管执法的考生必须在通过一个职位志愿审核后方可填报下一个职位志愿,报考职位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更改。面试名单按志愿先后及笔试成绩排名确定。若3个志愿都未能进入面试,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选择“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中进行统一调剂,选择“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将没有面试机会。每名考生只有一次面试机会。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9月24日,具体安排为:


  9月24日上午9:00-11:00申论(行政执法类)


  下午13:00-14: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5)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17年10月27日10时起,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


  2、问:填写《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填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


  (2)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3)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四、关于考试科目


  1、问:这次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行政执法类)》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大纲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


  2、问:这次考试是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总成绩,以招录职位总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笔试总分合格分数线。


  定向招考本市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五、关于面试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问: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机关规定的证件,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要求详见面试通知。


  3、问:考生如何获取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通知?


  答:面试(包括体能测评、心理测评)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于10月27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4、问: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还需参加结构化面试吗?


  答:体能测评采取单项淘汰制,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不再参加结构化面试。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面试合格人员如何参加体检和考察?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综合成绩同分者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综合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同分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3、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负责?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4、问:面试通过人员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5、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七、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体检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凭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9月4日下午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手续。


  3、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与本市2017年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17年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八、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报考人员尚构不成违纪违规的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规范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营造公务员考试录用良好环境,对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


  九、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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