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出国留学网银行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的“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第十五章”,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银行从业考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银行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全面监督权须经国务院批准
人民币
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1、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 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2、2003 年 12 月 27 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2004 年 2 月 1 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施行→2007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准入职责及相关的出发措施
A.机构准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银监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申请,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B.业务范围准入:3 个月内
C.人员准入:30 天内
D.股东变更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 5%以上,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3、非市场监管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4、现场检查职责: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回复
5、报告职责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非现场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2、现场检查措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3、对违反审慎监督经营规则的监管测试:整改后,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措施
4、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接管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5、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涉嫌金融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
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效益性劣后于安全性、流动性,安全性优先于流动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1、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 10 亿元人民币)和区域性商业银行(最低 1 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人民币
2、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总行和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存款业务规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1、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
A.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不足 5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B.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不足 50 万元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C.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不足 5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或不足 5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贷款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 75%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2、同业拆借: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反洗钱法
1、洗钱的三个阶段:处置阶段(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被形象的描述为“甩干”)
2、洗钱的常见方式:保密天堂(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尔)
3、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A.《反洗钱法》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B.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C.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业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等至少保存 5 年,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元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