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友们都准备好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 要点 |
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
{补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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