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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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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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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 2、犯罪中止 3、牵连犯 4、 单位犯罪 5、量刑

  二、填空题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 )和承担的( )相适应。

  2、犯罪的( )或者(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 )。

  4、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而采取的损害( )的行为。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 )的犯罪分子。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 )。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

  9、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采取( )的方法并罚。

  10、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的行为,并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称之为( )。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2、简述不作为形式犯罪客观方面的条件。

  3、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5、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某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1)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洪某表现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

  (2)根据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分析洪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王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闲居在家。

  被告人吴某,男,53岁,下岗工人。

  被告人王某某,女,28岁,个体工商户。系王某的姐姐。

  被告人王某在公园闲逛时,结识了吴某,日子长了当作知己。一天,当王某谈到自己没有工作靠父母给钱不够花时,吴某讲:”有本领的人可以去偷去抢,不需要向父母伸手”。王认为”有理”。不几天,王带着刀子,躲在一处暗弄里,伺机作案。当见一个女工路过时,王就威逼她入弄,强行搜走了她的手表、金戒指和1260元现金(总价值3100余元)。并强行奸污了她。三天后,王某于深夜盗窃了一家服装商店,共窃得毛料男女长裤26条。后放到其姐姐王某某家中,并告之详情,让姐姐代为保管。不久,王某在销赃时被抓获。

  问:(1)分析上述三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三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应成立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 刑事责任——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分子接受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

  2、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3、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4、 单位犯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并决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二、 填空题

  1、罪行 刑事责任 2、行为 结果 3、客观基础 4、明知自己的行为 放任、 5、不得已 较小利益而保护较大利益 6、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7、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8、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先减后并

  10、连续犯

  三、 简答题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均受到侵害,而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而对象则不是。

  c) 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结果。

  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2)一种犯罪一个目的,而可出于多个动机;(3)一种动机可实施不同目的的犯罪;(4)目的是某些罪和成立的要件,而动机只影响量刑。

  4、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有:(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有共同行为;(3)有共同故意。

  5、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

  1、 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洪某的赶牛入深水,女 孩不会落水,当然不会被溺死。洪某系15岁的儿童,应当想到女孩落水可能被水溺死,但他没有想到,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洪某抢救女孩的行动看,他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被溺死的意志因素,所以,他主观心理上不具有故意。

  洪某年15岁,只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按系过失引起女孩死亡,所以,他对本案不负刑事责任。

  2、(1)王某和吴某构成共同盗窃罪和抢劫罪。原因是王某的行为都在吴某的教唆故意之内。王某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罪;吴某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对超出其教唆范围的****罪,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某事后得知是王某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单独构成窝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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