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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审计》考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1.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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