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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提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比较粗略的方法计量资本要求,同时鼓励银行采用更加精细、更加敏感的计量方法,并要求将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业务管理之中。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和战略,以及它们监管资本达标的能力;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第三支柱要求银行通过建立一套披露机制,以便于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了解和评价银行有关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行为,驱动银行不断强化自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