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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退休后查出职业病谁该负责?
工人叶天,退休后被检查出尘肺病,经认定为工伤,而其退休单位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该公司觉得很委屈,因为叶天来公司之前,在煤矿干了很多年,而该公司的业务不可能让员工得肺病,就因为在公司退休,公司就必须为他的工伤负责吗?
据了解,叶天曾是一名工人,1958年至1964年在某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964年至1966年从事建筑工作,1966年又在另一家煤矿从事井下工作,一干就是十年。1976年,叶天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先后在炸药车间、供销科、生活服务公司工作,干过杂工、搬运工及后勤,1989年4月在后勤岗位退休。
2016年,叶天觉得胸部不适,医生检查后发现其肺部病变,当年7月,新疆职业病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列明用人单位为叶天退休的公司,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随后,叶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久,乌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天患职业病为工伤。
公司接到决定书后,认为叶天在公司从事的劳动岗位有杂工、搬运工及后勤工作,从未接触过煤尘,因此,叶天患有职业病(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与该公司无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2月,新疆人社厅维持工伤决定。
今年8月,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乌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撤销新疆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列明的用人单位即为原告公司,该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叶天退休后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此乌市人社局可以不再进行调查,直接认定叶天患职业病为工伤,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人社部门可依诊断证明作出决定
【以案释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欣玫介绍,由于职业病的诊断具有医学专业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包含在因果关系在内的职业病诊断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判断能力极为有限,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新疆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的用人单位是新疆某公司,叶天患煤工性尘肺是否与公司有因果关系不是乌市人社局判断能力所及,法律亦未赋予其进行此项判断的权力,因此乌市人社局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李欣玫庭后表示,作为劳动者,从事类似高危职业时,应当购买保险,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留存相应的证据。如不幸发现身患职业病后,应当立即进行鉴定并申请职业病工伤,同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协助,保障自身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在接收新员工和老员工退休时,都应进行详细的体检,此外每年还应安排员工体检,这样才能对员工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果发现意外情况,也可以提前准备,这对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都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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