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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企业加班不能肆意妄为
2014年,刘先生应聘进入公司,公司人事经理将他叫到办公室,拿出两份空白合同让他签字。人事经理说,他的工资按小时计,每天工作12小时,一周工作六天。当时,他也没敢多问,签字后,合同就被人事经理拿走了。上岗后,他勤勤恳恳,一年后,便被提升为组长。这下,他工作时间更长了,每天都要做14个小时,而工资却没有加。虽然他还年轻,但是长时间的加班加点,还是让他有些吃不消。前不久,他看到他心仪的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想去应聘。可是公司经理就是不准他请假,一气之下,他提出了辞职。经理要求他必须再做满一个月才能走人。他同意了。想着自己在公司这三年,每天工作都超过8小时,公司也从没有提过加班工资,他决定要回自己的加班费。
【解析】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一,给职工签订空白合同,并且不给职工一份。《劳动合同法》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但不能是空白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加班超时,且未足额支付加班报酬。除非公司报批特殊工时制并获批准,否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显然刘先生的工作时间已超出了这个规定。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刘先生每天不但是加班还是超时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也并非公司一句口头约定“按小时计酬”就可以糊弄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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