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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短期招用未成年人也属违法
编辑同志:
我15岁的女儿系今年中考毕业生,在3名同伴的邀请和我们的默许下,于暑期到我家附近一家个体经营的健身会所应聘暑假工。老板张某得知女儿的身份、年龄等信息后,并没有拒绝,且安排女儿从事打扫卫生、发放宣传单等简单工作。谁知,女儿在一次发放宣传单时遭遇车祸重伤。鉴于肇事者已逃之夭夭,我们向张某索要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健身会所只是利用暑期短时间使用中学生,并非正式招工,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黄**
黄**读者:
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张某的招聘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而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即无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时段,只要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都属于使用童工。张某明知你女儿只有15岁,却为了营利而招用,明显属于违法。另一方面,张某应该作出一次性赔偿。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其中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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