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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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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近日,记者在怀柔区法院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父亲状告两个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可是,两个女儿的观点是,父母创造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弟弟了,应由弟弟赡养。由于他们结婚后已经离开父母自立门户,按照农村的通常做法,是不应该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的。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父亲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崔老汉与二被告崔侠、崔平的母亲翟某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经怀柔区法院调解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崔老汉与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3个孩子,即长女崔侠,二女崔平,三子崔浩。目前,崔老汉月收入1000多元,其来源分别是军人优抚金724元、老年中央补助金350元。

  最近,崔老汉以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崔老汉明确表示不向儿子崔浩主张赡养费,只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对于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待新农合报销后由两个女儿各自负担三分之一。

  崔侠辩称,她没有正式工作,每月收入仅2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崔平辩称,其系怀柔区中学教师,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她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今年2月份与8月份工资扣除综合补税后为3300元。崔老汉对此表示认可。

  崔老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等,并以此证明其租赁房屋的实际支出及崔侠、崔平未尽到赡养义务等事实。

  经质证,崔侠、崔平认可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官不能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怀柔区法院曾于2014年判决崔侠和崔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崔侠和崔平按照判决内容给付了崔老汉相应的赡养费。

  不过,崔老汉认为,自己现在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政府补贴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可是,两个女儿从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后,他们才按月给付赡养费,而给付的方式每次都是通过法院执行来完成。

  崔老汉说,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两个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

  崔侠不同意崔老汉的说法,表示按照农村习俗,父母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儿子就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且现在已经离婚,又身患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

  崔平亦不同意崔老汉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承担繁重的房贷及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压力很大。由于其已履行应负的赡养义务,平时也负担崔老汉的医疗费和过节费,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二被告应当对崔老汉履行赡养义务,但对崔老汉要求二被告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崔平同意将其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赡养父母系子女的法定义务,农村习俗及当事人之间关于赡养问题达成的约定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依据自身意愿向部分或者全部子女主张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由于崔老汉年事已高,其女儿应当对其进行赡养,且不能因自己困难、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免除崔老汉此后可能增加的生活费用。法院之所以没有增加二被告的赡养费用,是结合崔老汉居住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崔老汉每月的实际收入作出的,而且,这样的判决结果足以维持老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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