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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入职先签辞职信,被辞竟成主动辞职
——一年前签的文件被公司当“证据” 女工休产假后遭单方面解约,经积极维权,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谁想到入职时签的两份文件,竟派上这种用途。”10月24日,江苏南通籍女工张某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入职时签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竟成了公司辞退自己的依据。
2015年8月,张某从江苏省南通市石港镇新貌村来京务工,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随后,她被派遣至北京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工作地点为武汉,派遣期限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在入职之时,该劳务公司拿出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让她签字,称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也不能如期发放。无奈之下,张某只有签字。
“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刚来上班就让我们在辞职文件上签字,并且让填写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担心工作的稳定性,张某当时还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新来的员工都会在这两份文件上签字,不会影响正常入职。“当时,我还问了其他几名老员工,他们说也签过这两份文件。考虑到想尽快入职,我也很快签了字。”张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然而,在入职不久后,张某意外怀孕,并于2016年9月1日产下一子。考虑到张某怀孕后需要休产假,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上班,医药公司便拿出张某入职时签字的两份文件,以张某主动离职为由,于2016年10月7日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张某受雇的劳务公司随后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这时我才明白公司和我们签那两份文件的用意,就是防范女职工怀孕啊!” 张某十分懊恼地对记者说,被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她正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过离职申请。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属违法。“劳务公司临时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我根本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因此,张某于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医药公司的用工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在庭审中,劳务公司拿出有张某签字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公司辩称,张某系主动辞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恢复用工关系。
张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指出,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5年10月8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和2015年10月23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中,劳务公司均要求“以上材料请您务必尽快准备邮寄至公司”。
“该邮件内容表明,劳务公司根本未与张某 协商,直接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列为入职的必备文件,强制要求申请人签订并提供,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无法发放工资。因此,张某在《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签字明显属于被迫,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当属违法无效。”赵金涛说。
赵金涛指出,张某和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派遣期限为两年,申请人的派遣期限并未到期。依据相关规定,医药公司的退工行为违法。此外,《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而本案中,劳务公司违反规定,以无效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是被迫在《辞职信》上签字的,而劳务公司、医药公司虽不认可,但无法举证是张某个人主动意愿所为。从张某提交的邮件证据来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写好了辞职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辞职。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劳务公司、医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2016年10月,张某正处于“三期”期间,劳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与其解除用工关系明显违法。因此,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劳务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某恢复用工关系。但对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因此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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