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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资料:禁止抵销的情形
1.《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3)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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