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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出台新办法取消中文翻译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定;
2、与所有申请人签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3、对不同国别/类别的学历认证评估周期进行了调整;
4、取消了申请材料中对文凭证书中文翻译件的要求;
5、取消了认证书补办、换版本的服务内容,对认证复议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6、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申请人将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涉假行为名单”,中心将推动与相关部门共享认证数据并将涉假行为失信记录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治理。
重点变化部分
附录1: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取消翻译件
日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认证申请材料中翻译件的通知》。为简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程序、方便留学回国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不需再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为保证认证办理进程,请同时持有国外源语言证书及英语证书的申请人,在提交源语言证书时,一并提交英语证书。
取消中文翻译件之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仅包括本人照片、需认证证书、留学期间护照和授权声明。部分申请人有可能需要提供国别或区域特定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证书翻译件,具体情况请参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说明》。
附录2: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分类管理工作时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认证境外核查反馈所需时间的差异,对不同国家/地区(类别)的认证工作时限采取分类管理,并及时发布工作时限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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