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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网约车致乘客受伤,平台是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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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网约车致乘客受伤,平台是否需担责

  编辑同志:

  我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2017年6月的一天,沈某通过手机APP从该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指派我接单。我在开车送客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乘车人沈某等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给沈某等人造成了约20万元损失。经交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等3人无责任。我未曾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沈某等人的医疗费,我自己的赔偿能力又有限。请问,沈某等人可否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赔偿?

  读者 何*

  何*读者:

  结合本案情况分析,网约车平台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车主在运营服务中接受平台指令、管理及监督,按照平台指派接单,由平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车主,二者显然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而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则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结合本案,你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运送乘客沈某等人,系履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沈某的客运合同。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沈某等车上人员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所以,沈某等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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