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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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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九

  【案例一】

  某村村民王某与邻村村民刘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王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2年11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3年3月12日,听说县化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带5个猪崽,3白1花1黑。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二天,刘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家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刘某立即19返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王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1989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朱某证实,1989年王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刘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争讼母猪是他从邻居李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接了个木块,结果将前腿磨出白印记。(经李某证实,他确实卖给刘某一头黑色母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怠,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王某现在的邻居史某反映,诉讼前听王某的妻子刘萍说:她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三)镇派出所在1992年12月11日的台历页上记载:“王某,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人民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

  (1)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2)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参考答案】

  (1)王某提出的证据(一)(二)属于当事人陈述;(三)为证人证言;

  刘某提出的证据(一)(二)当事人陈述。李某为证人证言法院审理中收集的证据(注意:这个案例明显是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以前编写的,现在法院除了法定的两类证据以外,不能再自行收集证据):(一)为鉴定结论;(二)为证人证人证言;(三)为书证;(四)为勘验笔录。

  (2)均为间接证据。

  【案例二】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

  (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为刘某,被告为韩某。村委会和鲁某为案外人,不应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2)在刘某诉韩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中,韩某为被告

  (3)在鲁某等诉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之诉,村委会为被告。

  (4)在刘某诉韩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中,刘某为被告

  (5)在鲁某等诉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之诉,鲁某等为原告。

  【案例三】

  2000年2月,湖北竹溪县汇湾中学18名学生因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继续上学。由于汇湾乡政府以往采用教育和行政强制手段都不好,汇湾乡政府就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把这18名家长告上法庭。开庭的地点在汇湾中学。16名学生的家长到庭。根据宪法、婚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原告和16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对2名没有出席法庭的家长作出缺席判决。事后,家长都主动履行了协议和执行了判决。同时,乡政府对18名学生的学杂费予予减免。问:该案件是否适宜于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适合。因为此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乡政府和家长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家长违反的是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条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当理解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因此应当由政府直接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追究违法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

  【案例四】

  行人王民路过陈真家门口,被陈真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赔偿。陈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王民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参考答案】动物侵权案件,原告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是因为原告自身或第三人引起的。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因自身行为不当才导致动物侵权,应当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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