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八
1、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部受伤。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问:
(1)李生诉称已承担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方雅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王小明起诉到法院。问:
(1)本案侵犯了王小明何种权利?
(2)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是谁?为什么?
3、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问:
(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
2、(1)侵犯了王小明的名誉权。
(2)方雅的父母,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传播侵权事实;一江晚报社,传播侵权事实。
3、(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
(3)《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问:
(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
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3、(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公民徐某家里养了一条狗曾咬伤过人,徐某为了避免狗再咬伤人,把狗拴在院中大树下,一天邻居何某到徐家串门,看到狗在树下打盹,就悄悄地过去把栓狗的链子解开,这时徐某从屋中出来,招呼何某到屋中坐,狗被惊醒,扑上去把何某的腿咬伤。问:
(1)何被狗咬伤是谁的过错?
(2)何的伤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北京某装修公司与石家庄的某玻璃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玻璃厂卖给某装修公司4m×2m玻璃10块。某装修公司全权委托王某到玻璃厂提货。王某在返回北京的途中,突患急病住院,委托其朋友李某将玻璃运回北京,并从医院与某装修公司联系告知此事,取得了装修公司的同意。李某在运输途中因酒后驾车与某家具厂一辆正常行使的车相撞。李某的车倾覆,玻璃破碎,同时某家具厂的车辆也受损。为此发生纠纷。问:
(1)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装修公司应向谁主张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3)某家具厂车辆受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199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199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 不能赔偿损失,丁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其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1)是由何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何某不解拴狗的链条,狗就不会扑上来咬伤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着,又不知拴狗的链条已被人打开,故属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伤应由其自己负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1)某装修公司与玻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某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应向王某、李某主张过错责任。代理人、受托人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过错责任。
(3)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李某是某装修公司的受托人。
3、(1)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的权益而设置的—项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民事责任发生之前就已经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民通意见》第21条做了明确说明:“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取消监护 资格 以及《婚姻法》第23条和36条的规定,可以很清楚地理解立法本意: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监护义务,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相应的,他(她)的义务也应有所减弱。《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题,按照《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规定的精神,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应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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