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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合同约定工资“款到提成”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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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合同约定工资“款到提成”是否有效?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发生因合同货款不能及时回笼而形成呆账、坏账的现象。为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一些企业经营者在强化各种风险管控措施的同时,将目标锁定在员工身上。

  譬如孙乾所在的礼品公司,除在账务及销售管理中实施“款到提成”制度外,还在劳动合同中制订特别条款约定实施该项制度。要说这项制度可以强化员工主人翁意识,有利企业管理经营,对员工利益也没有损害。可是,在特定时间、遇到特殊情况时,该制度就暴露出很多不足。

  发生在孙乾身上的特例是他申请离职之时。因为要离职了,他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提成工资,而公司坚持执行款到提成制度扣发2万元工资。为此,双方还打起了官司。

  基本案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是,孙乾在离职时被公司暂扣2万元提成工资,原因是其劳动合同约定该工资应当在合同货款回收后才能支付。

  孙乾认为,公司扣押其工资的做法违法。而公司认为,不仅孙乾,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都是这样发放的。该做法既是惯例,也是合同所约定的,因此,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孙乾说,他于2015年8月中旬入职该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执行底薪加提成模式,底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工资根据其销售业绩予以确定。

  2017年8月12日,孙乾告知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将离职,希望公司届时结清其当年7月和8月的销售提成款。

  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孙乾:您7月和8月的提成款合计11万元。由于其中有3笔合同款还未到账,涉及提成款2万元,故只能向您支付9万元。余下款项,以后支付。

  孙乾要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全部提成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仲裁委庭审时,公司对孙乾的业绩和应发提成金额予以确认,但以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公司提交的《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载明:销售人员的提成款应在合同货款回收后,公司于下月10日前向销售人员支付。

  仲裁委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货款回收后发放提成工资。但是,孙乾系离职人员,其提成款应当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次性付清,不能等待货款回收后再发放。

  近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立即向孙乾支付相应工资。

  法律分析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业务提成制度,是企业针对销售人员实施的主要工资制度。其表现形式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约定,或在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规定。其内容大多是:款到提成,即只有销售人员的销售款项到账后,才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款。该提成款也叫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

  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员工既然已有销售业绩,那么,按企业关于提成比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就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实行款到提成制度,即合同货款到账后才提成。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可以规避潜在的呆账、坏账,也可以防范销售人员与客户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方式来骗取业务提成。

  张律师说,款到提成的确是一种比较合适或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时时刻刻都坚持“款到提成”就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在职期间,企业落实款到提成制度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也不会与员工发生任何争议。但是,遇到员工离职这种特殊情况时就不行了。

  本案中,孙乾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就是由此而产生的。仲裁委之所以作出以上裁决,原因当然是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员工离职时如企业不予兑现员工离职前的提成,仍然坚持款到提成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惑。

  其一是销售合同中所明确的合同款项是否回收,其法律性质系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如果企业将未回收货款当作拒付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理由,就会混淆二者的法律关系。

  其二是企业如果坚持款到提成,离职员工就应进行货款催收工作。而此时员工已经离职了,他应该以何种身份去向第三方客户催款?离职员工催款自然是工作行为,既是工作行为,企业是否还要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因此,仲裁委的裁决看似对企业不利,实质上扫除了企业的很多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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