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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论述习题四
1、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其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第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第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2、试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参考答案】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
(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参考答案】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参考答案】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只能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较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们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较弱,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对罪犯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表现出某种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大多数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中虽然也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但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剥夺罪犯生命的生命刑。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则主要是警告、记过、拘留、罚款、开除等。尽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都存在着一些财产责任,但与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财产要上缴国家,归国家所有,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则主要用来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归个人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首先,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刑事责任没有过错与无过错之分。其次,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的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则不同,有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责任主体的不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奉行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与之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民事行为负责,如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等等。
5、试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参考答案】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情况如下:(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这种监护关系因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父母分居或父母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父母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成年兄、姐。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大伯、姨、姑、舅等。他们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或他们不愿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组织担任监护人不分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
(5)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未成年监护人的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原因:监护人死亡、丧失了监护能力,这就需要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试述合伙的财产关系。
【参考答案】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说来,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而且出资在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即这部分财产,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应依自己的应有份额享有。共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一般法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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