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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待岗10年因违纪被辞,能否获得补偿?
待岗10年后的老刘突然接到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老刘申请仲裁未得到任何支持后,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怎样呢?
案例
老刘于1993年12月初入职某电力电容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底,公司因效益不好让其待岗,公司亦未给其发放工资。
2016年2月25日,公司突然以“老刘自2016年1月15日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的决定。老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07年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11.45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万元。
庭审时,公司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表明2016年1月8日公司指派员工许倩电话通知老刘,让他于2016年1月15日到单位上岗。如果不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该事实,老刘认为,许倩没有出庭作证,且录音内容也没经过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老刘自2006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在家待岗,未在单位工作、没有付出劳动。我国的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制度,老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承诺待岗期间发放工资的证据,故在未提供劳动期间不应获得工资报酬。对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之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工作人员曾电话通知老刘到单位报到重新上岗,如果不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老刘接到该通知后未按规定到岗报到,也未说明不到岗的理由,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老刘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合理性。
然而,考虑到老刘从1993年开始就在公司工作,从2006年12月就开始待岗,待岗期间他需要另谋职业以获得生活来源,公司在其待岗多年后忽然通知其上岗,其对待岗期间的工作需要处理时间,对上岗后被安排的工作也必然产生合理的推测及权衡,故不应简单地认定因老刘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公司应给付老刘经济补偿。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670.3元。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到岗,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既未到单位报到上班,也未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本案有所不同。因为,老刘毕竟在公司工作多年,且在另谋职业10年后忽然接到原单位上岗通知,确需一定的时间对待岗期间的工作予以处理,而对上岗后被安排的工作也必然产生合理的推测及权衡,不应简单的认定因老刘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结合具体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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