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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单位被转让,能否让受让方支付欠薪?
近日,余燕等9位读者致电本报说,他们是一家个人独资家装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了他们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共计8万余元。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张某曾向他们承诺年后返工时结清全部欠薪,同时,还向每人出具了保证书。
可是,当他们节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张某在收到转让款后不明去向。
无奈之下,他们多次与现有公司投资人交涉,请求清偿欠薪,但对方一再拒绝。其理由是:余燕等人的工资是张某经营公司时欠下的,与现在公司的投资人没有任何关联。况且,其在受让时已向张某支付了对价,余燕等只能找张某索要。
余燕想知道:公司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余燕等员工清偿工资。其原因是: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能改变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还表明,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都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换言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与之对应,张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员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按照本规定,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只能是在承担清偿义务后再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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