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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2018年公务员招录原则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兵团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兵团决定组织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计划招录2364名,其中:兵直机关242名,各师(市)机关1289名,监狱系统833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原则和方法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录条件和对象
(一)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2年4月30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7年4月30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人民警察职位年龄为30周岁以下(即1987年4月30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要求“临床医学”专业的公安人民警察职位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6.具备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条件详见《2018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内地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职位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内地招录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1.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
2.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兵团选派生、在兵团团场工作的内地高校毕业生和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毕业生(上述招录对象必须均为内地高校毕业生)。其中,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满8个月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满16个月以上。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招录范围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在读的非应届研究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其中,有本《公告》附件“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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