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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考试大纲
Ⅰ.考试性质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类省统考)是面向全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组织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我省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类省统考主要考查考生:音乐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等。
Ⅱ.考试科目及分值比例
音乐类专业考试,具体考试科目根据主科所报类别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
1.主科报考非理论作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
序号 | 考 试 科 目 | 占总分比例 | |
1 | 主科(任报一类) | 声乐(含美声、民族、流行唱法) | 75% |
钢 琴 | |||
器 乐 | |||
2 | 视 唱 | 10% | |
3 | 练耳与音乐基础理论(笔试,80分钟) | 15% |
2.主科报考理论作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
序号 | 考 试 科 目 | 占总分比例 | |
1 | 理论作曲 | ①和声(笔试,120分钟) | 30% |
②作曲(笔试,180分钟) | 30% | ||
③钢琴演奏 | 15% | ||
2 | 视 唱 | 10% | |
3 | 练耳与音乐基础理论(笔试,80分钟) | 15% |
Ⅲ.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方式
声乐(含美声、民族、流行唱法)
一、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二、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曲目范围见附2)内选取1首歌曲作为考试曲目。
三、考试要求
1.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处理。
2.考生须背谱演唱,否则将作扣分处理。
四、评分方式
考官通过对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和音乐表现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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