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两所985院校为四川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四川985院校招生章程汇总,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四川大学2018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文件精神,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University。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是国家布局在中国西部的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2017年,在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名单中,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两次合并而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四川总督鹿传霖奉光绪特旨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近代高等学校;原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第一批多科型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源于1910年由西方基督教会组织在成都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西式大学和国内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四川大学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的成都,现有望江(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华西(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和江安(成都市双流区川大路)三个校区。
第四条 四川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四川大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常设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常设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就业处作为本科招生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四川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由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报名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学校发展思路等因素,在往年的基础上逐渐调整分省计划,促进入学机会公平。预留计划为本校总计划的1%,用来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四川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3分,其余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会计学(ACCA)专业不进行调剂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
第十一条 同分考生安排专业规则。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则语文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二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四川大学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四川大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国家政策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报考。
第十六条 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引入了国际一流大学的办学理念、课程体系、师资力量及优质教育资源。工业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6.5万/年,入校后只允许在匹兹堡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护理学专业采取单独投档模式按专业投档,入校后不转专业。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四川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四川大学将在《四川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中公布学费标准、专业要求、色觉异常专业受限情况及大类所包含专业,请考生认真阅读后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四川大学执行《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教〔2017〕126号)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守信, 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四川大学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四川大学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订《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四川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励志计划)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四川大学在江苏省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选测等级要求为AA以上(含AA),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 级差分为A+ 加6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方式以《四川大学2018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 (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准,学业水平必测科目要求必须达到4C3D。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大学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四川大学地址:
(望江校区)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邮编:610065
(华西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邮编:610041
(江安校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路 邮编:610207
招生咨询电话:028-86080605、028-86081605 传真:028-85408370
招生咨询邮箱:nic8401@scu.edu.cn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sc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2018年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国标码10614)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国标码19614)”两个名称招生,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两个招生名称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同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A类高校行列。学校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医协调发展,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五条 达到学校相关要求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同时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自主招生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等)、保送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若录取各省份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将会把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学校执行四川省地方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格拉斯哥学院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招生。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进行招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学生完成大类培养阶段后,根据相关政策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2018年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考科目和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标准参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导分数线,结合我校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排序;分数相同时,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
第二十四条 以培养电子信息拔尖创新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云南省、江西省、山东省、江苏省、陕西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成电英才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原则上考生高考成绩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2018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一)电子科技大学:少数民族预科专业每人6600元/学年,其他理科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文科专业每人4400元/学年;
(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少数民族预科专业每人6600元/学年,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每人6万元/学年,临床医学专业每人6000元/学年,护理学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其他理科专业每人98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邮政编码:611731
招办电话:028-61831137、61831139
监察电话:028-61830237
本科招生网:http://www.zs.uestc.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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