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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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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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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琼教考〔2018〕1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工作

  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17〕23号)执行。

  二、考试实施

  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工作,按照我厅《海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考〔2018〕9号)执行。

  三、评卷工作

  我省全国统考的各学科答卷的评阅继续实行网上评卷的方式,评卷点仍设在海南师范大学。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评卷工作的管理以及高校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省考试局负责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的管理、评卷技术指导以及普通中学评卷教师的选聘。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普通中学要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各学校要对参加评卷的教师按每天6课时给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计算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要对参加评卷的人员按16学时、2学分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省考试局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评卷员给予通报表彰。

  四、成绩公布

  全国统考科目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基础会考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按各科卷面成绩之和的10%公布。

  体育、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的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五、面试工作

  填报军队、公安、司法以及免费定向师范生等需要进行面试的高等学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学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学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确定参加面试或军检的考生名单,各面试或军检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或军检工作。面试或军检工作结束以后,各单位须在7月6日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或军检的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名单。

  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各招生高校商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局提供面试场地,并对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面试点仍设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面试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军队院校的军检工作由省军区负责,时间为2018年7月2日至3日,省军区将通过省考试局网站向考生公布军检工作的地点、日程安排、工作程序和结果结论等信息。面试体检现场将设立由省军区招生办、省考试局和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员组成的监督复议组,受理考生现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省军区纪检部门将对军检及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六、综合素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2007年至2018年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七、招生计划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专业计划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并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考生公布。

  八、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我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九、填报志愿

  (一)志愿的设置

  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武警)院校、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它学校、艺术类“校考”学校、在专科提前批录取需面试的学校,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其中,艺术类“校考”学校和需面试的专科学校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其它学校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A批、本科B批、专科提前批(无需面试的学校)、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且使用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录取的的艺术类院校和招收艺术类专业的本科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其中:本科A批设12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B批、专科提前批(无需面试的学校)和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校考”学校)每批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每个批次根据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的本科专业在本科A批的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分别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体育类每批单独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在当批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

  高校自主招生选拔、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单独设置特殊类型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学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

  (二)填报志愿的时间

  6月27日8:00至17:30,填报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的学校志愿(含需面试的部分专科学校,不含在本科提前批艺术类专业的本科学校)。

  7月6日8:00至8日17:30,填报本科A批(含特殊类型招生、地方专项计划和本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的本科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本科学校志愿,以及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含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学校志愿。

  7月24日8:00至7月25日17:30,填报本科B批学校志愿。

  8月3日8:00至5日17:30,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学校志愿。

  (三)征集志愿的时间

  本科提前批:7月11日上午;

  国家专项计划:7月13日;

  本科A批:7月19日上午;

  本科B批:7月31日上午;

  专科提前批:8月8日上午;

  高职专科批:8月13日上午;

  以上为各批次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时间,如有变动,以省考试局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四)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详细了解我省平行志愿、梯度志愿的投档规则、程序和办法,了解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注意事项,掌握填报志愿的操作方法,认真查阅《填报志愿指南》刊登的院校招生计划,准确无误的“点击”报考学校和专业,确保所填报的志愿与本人的意愿一致。考生需登录有关高校的网站了解拟选择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学校和专业。

  2.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报考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文史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有资格报考民族预科班的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既可以填报在本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也可以填报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志愿,但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志愿必须在相应的界面填报,不得在文史或理工类填报志愿的界面中填报。省考试局在投档时先对考生填报的文史或理工类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后对民族班和民族预科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考生如按文史或理工类的志愿投档,其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志愿将不再检索投档。

  体育类考生既可以在各批次填报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也可以同时兼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艺术类考生如果在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填报了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则不能再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如填报了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则不能再填报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艺术类的考生如在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则可以填报在其它批次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3.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因本人泄露个人密码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更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填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选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它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5.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志愿的填报,只有取得以上特殊类型入选资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及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考生才能填报特殊类型的招生院校。

  6.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是经审查合格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才能填报相关招生院校的志愿。

  7.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要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2)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为16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l日期间出生),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在提前批录取的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4)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8年8月31日),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未婚。

  8.限制报考本科A批录取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A批录取的学校和在本科提前批次中属A批录取的学校志愿,只能填报在本科B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学校志愿。仅符合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不能报考在本科各批次录取的学校和外省高职专科学校的志愿。

  9.考生要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就读院校及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查看院校招生章程相关的限报规定,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院校及专业。

  十、投档工作

  (一)投档比例及生源分布统计

  1.投档比例

  (1)梯度志愿录取模式的投档比例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的比例给学校投档(军队院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如果学校在投档前提出缩小投档比例(在1:1至1:1.2比例范围内)申请的,按学校申请的比例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确定投档人数。

  (2)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投档比例

  省外本科学校原则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5的比例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学校申请按1:1比例投档的,按学校的申请比例投档;本省本科学校和省内外高职专科学校原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2.生源分布统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正式投档前,将进行一次或多次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含招生计划数、投档人数、投档最高分、投档最低分以及投档考生的成绩、志愿等信息),各有关学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调整正式投档的比例和是否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则按学校原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正式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以及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职专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投档前不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投档。

  (二)投档成绩

  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综合标准分、基础会考成绩的10%(以下简称:会考成绩)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

  艺术类统招(非“校考”)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在本人的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本科分数线为本科A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分数线为高职专科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的前提下,分别以考生的美术或书法、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三)平行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文史类、理工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且所报考的学校尚未投档满额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对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其网站公布这些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组织当批没有被投档和已投档但被学校退档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4)省考试局在填报了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给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补充投档。

  每批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投档一般只进行一轮,一轮投档后再根据各院校完成计划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征集志愿。

  2.体育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体育类的投档安排在理工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体育类学校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体育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理工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3.艺术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按艺术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文史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4)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对于征集志愿投档录取后尚未完成计划且还有生源的本科学校,省考试局将在投档成绩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当次征集志愿有填报缺档学校志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省考试局将与学校协商,通过调整科类计划和适当降分的办法给生源不足的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考生档案。

  4.地方专项计划的投档在本科A批平行志愿投档后进行。

  5.本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的本科专业的投档在本科A批和地方专项计划平行志愿投档后进行。

  6.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投档程序及办法

  (1)生源范围

  经考生本人申请,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核确认,取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资格,并经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考生。即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填报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院校。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的礼纪镇、长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和雅星镇。

  当生源不足时,可适量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的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各有关高校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本科80分、专科60分、民族班4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民族预科或民族班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同批次达到各有关高校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规定降分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③经征集志愿补充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学校,在同批次达到各有关高校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规定降分范围内,给学校再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四)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仍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重新进行排序;

  3.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并依照单科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其中:

  文史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5.艺术类非“校考”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则按文史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五)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在招生学校所属批次的生源分布统计期间,我省将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分数线(或分数要求)且报有(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志愿的考生档案投给招生学校,由学校根据入选资格考生投档成绩、各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及入选专业、省考试局划定的自主招生线和相关高校的模拟投档最低分进行确定录取。

  (六)体育“单招”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体育类单独招生(即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学校的录取安排在学校所属批次正式投档之前,根据学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审核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七)艺术“校考”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校考”学校,我省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给高校先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第二和第三志愿根据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合格名单进行投档),由学校根据高考成绩、“校考”成绩及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高校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八)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根据以上程序规则投档。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科类招生计划或适当降分办法补充生源。

  十一、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5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武警)、公安和司法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公费生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0日至12日(其中,艺术类本科“校考”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0日,使用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录取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12日)。

  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2日。

  2.本科A批录取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校和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5日至22日。其中,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

  3.本科B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29日至8月1日。

  4.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

  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等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8月7日至9日。

  5.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1日至15日。

  录取结束后,本省高校不再根据学生入学报到情况安排补录工作。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二、加分优惠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四)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五)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

  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三、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四、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其它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发放和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六、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对参与监考、评卷等考务管理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七、招生工作要求

  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要严格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等类型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

  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级考试局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要加强招生工作监督。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招生全过程监督。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要有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要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省考试局、各高校、各市县招生办和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地解读我省考试招生工作规定,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在招生录取期间,省考试局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网上信访等信息咨询平台建设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省考试局、高校和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职权范围,及时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十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洁自律、服务考生的意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败坏党纪政风的行为。

  对高校招生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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