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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一
1. 李某强奸案
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巴县某乡村民王某(女,22 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员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李某中有这样一段笔录: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没有干什么,不信你们可以去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了什么罪?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那我们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被害人王某控告你,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问:本案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合法吗?为什么?
2. 王某非法搜查案
王某,男,23岁,某派出所民警。2002年4月28日,王某的弟弟丢失了一条军裤,怀疑是被邻居家的小孩偷去,便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不向领导请示,私自带枪闯入李家,硬逼李某交出军裤,李某坚决否认。于是,王某就翻箱倒柜,到处乱搜,搞得李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第二天,李家向公安局提出控告。
问:本案中的搜查是否合法?
3. 何某盗窃案
某市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被盗新笔记本电脑5台,价值人民币6万元。被盗公司提供线索称,本公司被辞退的员工何某离开公司时未交出钥匙,其理由是他的钥匙丢了。于是公司怀疑他有作案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某市公安局于6月3日上午10点拘传了何某。何某被拘传到案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说:“我现在不问你了,给你5个小时,你自己好好想想最近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然后就把何某关在一间屋子中。下午3点,该民警对何某进行了讯问,何某交代了盗窃电脑的犯罪事实,但称自己之所以盗窃原单位电脑是有原因的: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经因为漏税,被税务机关处以120万罚款,由于他和税务局长是亲戚关系,公司领导让他出面疏通,后罚款减为60万。公司领导为此曾答应将免除的60万元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他的奖金。但后来他在离开公司时,公司领导拒付给他这笔奖金,他很生气,就想出了盗窃公司电脑的办法,并告诉民警被盗电脑就在他家中。
讯问后,侦查人员根据何某提供的线索,要了何某家的钥匙,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门对何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了被盗的全部5台电脑,当即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了何某家写字台上一件十分珍贵的文物。之后,公安机关于6月4日下午2点正式拘留了何某。由于本案进展顺利,而办案人员手头又有另外一起重大案件,暂时就先放下了本案,直到6月30日才向市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逮捕何某的手续。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原单位存在奖金纠纷,何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于是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局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进行了调查,被盗公司领导也承认以前确实承诺过要给何某奖励,但考虑到靠关系减轻罚款本身是不正当的,受损失的是国家,再给他奖励有些不妥,就没有给他。公安局认为,何某所要的奖金是不正当的,此情况不影响盗窃罪的定性,坚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为了防止何某逃跑,公安局始终关押着何某。
问: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4. 黄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
黄某驾车撞人致杨某死亡,但甲区公安分局一直没有立案。经过被害人杨某的妻子的强烈要求以及检察院的监督,甲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并以检察院和甲区公安分局的共同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后在甘肃境内将躲藏的黄某抓获,甲区公安分局对其办理了逮捕手续。侦查人员李某在逮捕后第3天在看守所对黄某进行了讯问。
“黄某,你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吗?”
“……”
“我们党的政策你是知道的,老实交代你的罪行只会对你有好处。如果你不坦白,抗拒政府的话,我会记录下来,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将把它作为加重你刑罚的证据。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全部情况,即使你现在不说,也难保你的小命。”
“我要请律师。”
“请律师也帮不了你,况且检察院已经打招呼说,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未经他们批准是不允许你请律师的。就算你请了律师,我们也可以不让他会见你。”
“我有话要对律师说,你们既然不允许我请律师,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黄某,你今天说也得说,不说也得说。否则,你就甭想吃饭、睡觉,也甭想见你的律师。”
经过半天讯问,没有获得有价值的口供,于是就对黄某进行人身搜查。结果除了500元现金、一支手表和一部手机外,别无他物。随后,李某声称可能要上缴国库,对上述物品和现金予以扣押,由他进行保管。
问:在对黄某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哪些侦查行为是非法的?为什么?
5. 某物资经营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某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5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2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问: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6. 韩某强奸案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韩某强奸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在强奸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遂对韩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事隔数月后,被害女青年到县人民检察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对韩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早已处理完毕。
问: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是否正确?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 李某强奸案
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在本案件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
(2)误用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后,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衡量,可能影响法院对罪犯的量刑轻重,而在侦查阶段,侦查员只能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纪录在案,供法院量刑参考,不能乱用。
(3)侦查员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
2. 王某非法搜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1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实施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民警王某在得知其弟弟的军裤被偷之后,没有经过领导批准,也不符合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李家进行非法搜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非法行为。
3. 何某盗窃案
本案中公安局在多处上存在违法行为:
(1)拘传何某之后,在5小时后才讯问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2)本案拘传时间达到了26小时的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拘传连续不能超过12小时
(3)侦查员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侦查员扣押文物行为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文物与案件无关,不能扣押。
(5)公安局报捕时间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从6月4日实施拘留,到6月30日才提请批捕,显然超过了法定时间。
(6)公安局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继续关押嫌疑人的作法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 黄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
(1)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本案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共同发布通缉令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必须请示公安部,由公安部决定发布。
(2)公安机关在黄某被捕后的第3天才对他进行讯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
(3)侦查人员不应当一开始就问黄某犯了什么罪,而是应当首先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问。同时李某1人进行讯问是违法的。
(4)侦查员李某拒绝黄某聘请律师的行为侵犯了黄某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侦查员李某采取威胁不让黄某吃饭、睡觉的讯问方法是法律禁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6)侦查员李某的搜查与扣押行为违法,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5. 某物资经营公司集资诈骗案
(1)对涉案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其立案机关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本案涉案价值2000万元,应当属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公安机关执行搜查时一名侦查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是工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不应移送到市检察院,而应当移送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6. 韩某强奸案
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据此规定,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女青年是错误的。
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她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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