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区别、种类你了解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考的行政行为之一,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从行政处罚的特征去把握,从而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是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从这一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从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也就是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种类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主要是指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综上,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是外部行政行为,在学习过程中着重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便能够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行政强制的种类区分开来。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在法理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考查概率很高,主要是两种考查方式,一种是理论考查,比如直接问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是?而第二种考查方式多是围绕着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出题,所以法律关系是常考的知识点,需要多进行理解。掌握法律关系,正确认识法律关系能有效的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所以接下来通过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以及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三个方面来正确学习这一知识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判断法律关系的前提为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比如我们都能判断出婚姻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原因是我国有一部婚姻法对此进行调整,在做题时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关系,我们首先判断该关系是否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如果满足那毋庸置疑该关系就为法律关系。以上是我们需要掌握法律关系的第一个知识点,接下来我们还需要掌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以及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要素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缺一不可,故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为公民和法人,国家在发行国债时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比三个要素而言,法律关系内容相对来说考查次数是较高的,比如直接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但更多考到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所以概念清楚后我们还得需要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哪些?第一:两者之间数量上相等且结构上不可分。这说明了权利与义务两者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第二:权利本位或者权利第一性。即题目中出现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上具有主次之分,这些说法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更多的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第三: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为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按照是否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两种: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如买卖、赠与等。但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或死亡等。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题目中的问法,特别是关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例题】(单选):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解析: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等值;在功能上互补;在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因此,B项说法错误。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治框架下的权力制约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法治成为了现今以及未来长期稳定中国社会的重要制度基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如何通过限制国家的权力以维护公民的权利成为了宪法的最高价值诉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又是通过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权力以实现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然而,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一直是国家政权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宪法在确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必须通过根本性的制度措施去让公民能够享有监督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手段。在现今的宪法中,监督权是中国公民行使国家监督的最有利保障,在宪法中,监督权包含的内容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从监督权的内涵可以看出,法治时代下公民的权利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得到维护和扩大的,不能单纯从理论角度去赋予这样的监督权,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尤其是宪法层面上来明确规定这项权利。我们都可以看到,在现代世俗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公民寻求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在逐年提高,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是中国民主制度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却看到,制度尽管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了体现,权力仍然在过度干涉甚至侵蚀公民的监督权利,诸如百姓去社区提建议,地方基层公务员却百般阻挠甚至破口大骂,如果不是因为公民通过微博或网络途径的曝光,我们很难相信在法治时代下依然出现如此猖狂的权力滥用。
习近平主席谈到要将“权力锁在笼子里”,权力和权利依然在进行着剧烈的博弈,权力要敢于在监督之下进行,权力也需要施惠于人民,如果权力无法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法治基础就会崩塌。制度是严肃的,但人是情感的,制度是一个框架,而实施却需要人,当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敢于让自己受到监督,国家机关敢于在法治框架下减少权力,公民的权利就会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每一个公民若都能在法律的限度之内形式合理、合法的监督权,权力便会被锁紧笼子当中无法过多干涉公民的世俗生活和政治生活。法治需要制度的维护,法治也需要情感上的认同。权力不可怕,可怕的只是没有受到约束的权力,让权力去维护权利,让权利去制约权力,这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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