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我们掌握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子、车子等物做担保,这就与我们学习的担保物权息息相关了。在事业单位、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展开对比分析,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知识介绍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是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二、经典真题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C。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行为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这里的“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而且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成立盗窃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亦包括非法占有。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二是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行为方式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非常轻微的暴力亦认为平和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秘密性并非盗窃罪的必备要件。三是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有的财产现为他人合法占有而窃取的,成立盗窃罪。
因行为人盗用他人的上网账号、密码,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的,成立盗窃罪,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为盗窃数额。鉴于此,对于行为人窃取这类虚拟财产的,应当依据服务商的官方价格计算财产价值。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对立关系,即就同一行为对象而言,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当然,倘若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行为对象时,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成立数罪。换言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例如,关某将李某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李某的手机。李某将手机递给关某后,关某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这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假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之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而非诈骗。因为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行为人在当场借用手机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被害人占有。
真题回顾: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后,以每个月50元价格出售上网帐号和密码,从中获利6000元,给该公司造成5万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6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万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数额为6000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数额为5万元
【答案】B。解释:关于罪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数额,基于保护被害人法益之考量,不能按照王某实际获利金额来计算犯罪数额,对此,王某的盗窃数额应为5万元而非6000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期限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劳动法也是非常喜欢考查的一部法律,每当涉及到劳动法考查时,试用期期限这个考点便成了首选。今天,我们来对这一考点进行总结,帮着大家更好的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了解对方,双方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各自享有自己独特的权利。而在考试中进行考查时,最常见的是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考查。事实上,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具体期限各种各样,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而这个特定情形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言以蔽之,试用期的长短是和劳动合同的长短有着直接关系的。
二、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在总结不同期限的试用期情形前,我们先来看一看两种极为特殊的情形。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均不得约定试用期,哪怕是一天也不可以。这两种情形为: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现实中,有些劳动合同事先没有约定具体的终止日期,而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标准,那么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2.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非常短,短到不足3个月,那么这个劳动合同也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里需要考生注意的是“不满”,换言之,如果劳动合同刚刚是3个月则完全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其他情形试用期的期限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试用期的长短则直接和劳动合同的长短发生关系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 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这里需要强调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各个分界点如3个月、1年、3年,重点把握劳动合同恰好是这几个长度时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在这里大家记住“以上”是包含本数而“不满”则是不包含本数的,即如果劳动合同为1年,那么试用期最长可约定2个月;其次,大家要注意1个月、2个月和6个月均指“最长不超过”而非一定要约定这么长;最后,大家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第三种情形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非3个月,在实际做题中,很多考生会记错这个点。
以上几点是关于劳动法中试用期期限相关考点的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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