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社区

目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liuxue86.com - 公务员公共基础 】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认认真真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实体法部分易考学科之一,其中《民法总则》的内容成为近几年考试重点。今天和各位考生分享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四种: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本文重点阐述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的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4岁孩子把自己家里的电视以5毛钱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此买卖合同无效。第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贩卖枪支弹药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都属于无效行为。第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包养合同、代孕合同、租赁女友合同,此类合同都违背善良风俗,所以属于无效合同。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某村村长和张三串通好,张三负责采购一批劣质生活用品以正常价格卖给村民,村长向大家保证该生活用品全部是合格品,所获得的差价由村长和张三一起分。村长与张三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五、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如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我想买一套房子,市场价400万,但我和原房主都想少缴税,于是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以400万成交用于房屋买卖(阴合同),一份用以200万成交用来报税(阳合同),200万的合同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但400万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中属于比较贴近生活的知识点,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例子的方式来调动学习的积极性、趣味性,最重要的是通过例子能够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和梳理,在学完知识点后,要系统回顾所学习的知识点,以便于加深印象。同时在学习时要结合题目,能够更加精准的掌握考点,做到对知识点深入、透彻的学习。

  例: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答案】正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新法速递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临近,各位小伙伴们都在摩拳擦掌整装待发,对于法律部分的备考不可忽视。尤其是结合往年真题分析除了考察传统法律知识外,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也有所测查,下面带大家梳理一下,预祝大家备考成功。

  一、新制定或新修改法律亮点

  (一)个税法亮点

  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等。

  (二)刑事诉讼法亮点

  1.检察院“三特定立案权”:特定环节+特定人员+特定罪名

  删除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部分立案权。第16条规定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3.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三)英雄烈士保护法亮点

  第五条规定,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颇多。大家需要重点去把握。

  1.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2.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3.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4.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5.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6.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五)首部人民陪审员法亮点

  1.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规定了“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此外,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证、公证员职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2.首次提出七人合议庭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提出七人合议庭制度。不同于之前的三人合议庭,由两名陪审员加一名审判员组成,七人合议庭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的案件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社会影响重大,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事诉讼、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环保、征地、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并且,在七人合议庭中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的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与法官同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六)监察法亮点

  1.监察委员会设置

  监察法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方式等,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等。

  2.用留置取代双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12项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的措施,监察法规定了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还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等等。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七)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1.将微商、直播销售纳入监管

  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整顿大数据杀熟

  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默认勾选”被禁止

  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7.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8.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义务应依法担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婚姻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作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身份关系,与百姓生过贴的比较紧密,正因如此,许多公职类考试的题目中都有不少对其考察的身影。想必许多学员对于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也比较感兴趣,也会有一些相关方面的好奇,比如:如果结了婚,房子写了我的名字就是我的么?对方如果找了“小三”我能要求他/她净身出户么?结了婚之后我能拿丈夫的工资买奢侈品么?买了之后是我的个人财产么?……如此种种,下面我们就《婚姻法》关于结婚与离婚的条件及夫妻财产这两个主要的方面给大家进行一定的知识讲解,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一男一女,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近亲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遗传病的发病率太高,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利。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这里所指的疾病比较典型的有精神分裂这一类重症精神疾病之类的病症。《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结婚的形式条件满足了结婚的形式条件之后,再满足形式条件,婚姻关系即成立。《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我国办婚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后,视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一种,就是因胁迫而订立的婚姻。

  (三)离婚的形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夫妻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下面就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总结几个小案例:

  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可撤销的婚姻问题

  【案例】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三、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今日说“罚”

  众所周知,在整个的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当中,法律所占比重较大。常规常考的有五大法律-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其中刑法、行政法、民法这三大实体法又在这五大法中占据大半壁江山。今天就带领小伙伴儿们梳理一下这三大法中的那些“罚”。在法律中,什么是“罚”呢?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那些“罚”

  1.《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考法:直接让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重要程度:1颗星。简单了解即可。

  2.民法中一种特别的“罚”——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举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100万货物,甲支付定金10万。如果甲方违约了,这10万元就不能要求乙返还;如果乙方违约了,就需要向甲方返还20万(实际上乙方损失10万,因为另外10万是甲方先支付给乙方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收到的损失都是定金的数额。

  考法:定金怎样具体适用;定金的数额怎样规定的。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二、行政法中的那些“罚”——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有:

  (1)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行政处罚,能够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并且还得灵活判断。

  三、刑法中的那些“罚”——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刑罚,能够区分刑罚与行政处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四、预测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刑种的是:

  A.管制

  B.拘役

  C.罚款

  D.有期徒刑

  1.【答案】C。解析: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C。

  2.公安局对吴某做出行政拘留,属于:

  A.行为罚

  B.申诫罚

  C.财产罚

  D.人身罚

  2.【答案】D。解析: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故本题答案为D。

  推荐阅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名入口 行测专题 申论专题

  想了解更多公务员公共基础网的资讯,请访问: 宁夏公务员公共基础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3909209.html
延伸阅读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量刑中的“可以”和“应当”总结,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学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量刑中的“可以”和“应当”总结一、有
2019-06-15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常见罪名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多多总结,做好笔记!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常见罪名有哪些?纵观历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
2019-06-15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制度,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对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制度缓刑制度是刑法刑罚裁量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2019-06-15
担保物权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我们掌握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
2019-06-15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辱骂民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辱骂民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人民警察法
2019-06-15
诉讼时效是指什么?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时效,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这些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
2019-04-30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民法总则-代
2019-04-24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做出哪些处置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处置,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处置一、监察程序处置知识点监察机
2019-03-27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根据实例来掌握相关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继承在各大考试里边属于一
2019-06-15
很多事情谈到钱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家产风波,请大家仔细阅读和分析,争取在平时弄懂这个知识点!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家产风波案情回顾:刘銮雄的家
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