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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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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先言

  “犯罪形态”其实是一个不太精准的称呼方式,更进一步的讲,应该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形态”。从名字上我们就可以直接的得知,所谓犯罪形态只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这是学习犯罪形态问题,最先需要我们明确的知识点。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我们只在故意犯罪中来考虑形态问题呢?

  要解释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影响我国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是一个犯罪的事实,还是干了坏事的人呢?其实,都不是!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换而言之如果你的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往往不会过于严重的惩罚你,但反之则不然。

  只要你对犯罪形态有所了解,你就知道我们所讨论的犯罪形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从这几个形态中我们就可以得知犯罪形态问题讨论的一个过程中包含了: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这样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想构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只有故意犯罪中才能实现。因为在过失犯中,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往往都不存在:“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这几个过程。

  所以犯罪形态的问题,只能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

  不是犯罪

  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大多表现为:思维上的构想、言语的表达、日记中的表述等等,没有实质性行为的行为。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出现,所以我们不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构成犯罪。因为我国法律调整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不调整主体的思想。在该阶段当事主体并没有任何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还没有显现,所以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犯罪既遂

  所谓犯罪既遂,其实就是完成了整个从矛盾产生到最终实现结果的一个完整过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既遂,必须是结果的发生。例如杀人,必须要求实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放火罪和盗窃罪分别采取的是说“独立燃烧”和“失控加控制说”。特殊的一些罪名需要大家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了解,这样理解起来就会简单得多。

  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在预备阶段,因客观因素而导致犯罪主体无法继续进行下一个阶段的特殊情形。犯罪预备的阶段一般包括:犯罪计划的制定、工具的准备、对被害人的跟踪、犯罪场地的选择、犯罪时间的选择等等。进入该阶段后,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开始显现,并为之做了准备工作,虽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但却是由于客观因素才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预备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实施阶段以及犯罪后阶段因客观因素未能实现其期望的结果的情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是否进入实施阶段,区分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的关键点叫做:着手。所谓着手是指: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下一秒就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例如:举刀砍杀的一瞬间,投毒的一瞬间,伸手的一瞬间等紧迫情景。

  由于犯罪未遂往往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紧迫甚至现实的威胁,且是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认为它的主观恶性已经完全凸显,但考虑到现实的伤害尚不严重,故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注意其中不包括免除处罚

  那么为何均是因客观因素而停止,预备与未遂的处罚缺少了一个免除呢?为何要区分预备和未遂呢?其实原因就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差异。预备阶段,毕竟只是一个准备和谋划,并没有现实我行为,所以其主观的恶性尚不凸显。但是一旦犯罪主体开始着手,其犯罪的主观性就完全凸显,所以要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也正是因为其主观恶性上的差异,所以才以着手与否作为其两者区分的依据来进行区分。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主体主动停止,或积极阻止了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它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实施后阶段都能实现,其特点就是因为主观因素而制止了结果的发生。包括:预备阶段主动停止、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实施后阶段积极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犯罪的恶意得到了自身的控制,所以我们认为其恶性变得不再那么严重,故要比照既遂犯减轻或免除。

  这里可能有同学觉得不太理解,比如明明造成了一些严重后果,为何还能直接减轻或免除?其实这个地方很简单,不是没有造成伤害,而是我们的法律鼓励犯罪分子回头是岸,鼓励大众在做了错事以后积极的去弥补,希望通过这样的宽大处理来实现对被害人更直接的帮助。因为往往在故意犯罪中被害人都会处在孤立无援的情景下,所以立法者希望用这样的举措来实现对被害人最大的利益保护!

  最后还要大家明确一个地方,就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区分。在学理上一般以不可抗力的强弱来进行区分。简单点解释就是对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是否足够导致犯罪主体行为的停止来进行区分。比如: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患有艾滋病的邻居,遂停止了施暴行为。与另一情形: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来例假的隔壁同事,遂停止了施暴行为。前者因对方患有致命的传染病而停止就是达到了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所以应该定性为强奸未遂。而后者不至于造成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故应定性为犯罪的中止。

  结尾

  故意犯罪形态问题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中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的判断以及对不可抗力的判断能有效的帮助大家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于犯罪中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违法阻却事由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解决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违法阻却性事由告诉我们在法益发生冲突时什么样的行为是为刑法所允许的。就是违法的阻却事由,在刑法当中违法的阻却事由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除此之外还有法令行为和被害人允诺等。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要遵循五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防卫的起因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从中要把握的点有两个,其一是存在现实侵害,也就是要求侵害具有现实性,从而排除假想防卫。其二,不要侵害构成犯罪,只需具有不法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

  第二:防卫的时间是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或者是事后防卫。

  第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在现实中会出现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一些威胁的手段,虽然在此时具有防卫的意识,也满足其他的要件。但是由于对象错误,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意识。所谓的防卫意识就是必须是为了避免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有一些情形中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避免了侵害,却由于初衷的缺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五:要有防卫限度。所谓防卫限度就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虽然在现实中防卫限度的判断是实务的难题,但是在公职类考试中对比却是较为鲜明的,也就是容易进行判断的。

  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中,起因、时间、意识等都是较为相似的,但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是紧急避险强调避险行为的不得已以及所引起的侵害必须小于所造成的损害。例如同是国家长跑运动员和跆拳道冠军的张三遇高中生故意伤害。在跑和反抗中他选择奋起反抗,也就是说此时侵害并未达到不得已的程度,但是他的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而如若此时张三完全可以通过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避免损害,但是却仍然选择以他人利益受损来避免侵害,那就不能成为紧急避险。因为不具有不得已的情形。

  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必须要具备严格的合法性。只有基于法律秩序的要求,才能成为违法的阻却事由。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基于职务或者职权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抓小偷的行为。

  2、权利义务行为。例如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承诺仅存在于某些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在一些犯罪中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但是仍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再者被害人承诺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关系公共利益的法益是不能够做出承诺的,另外被害人也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不能够处分他人的利益。有时,被害人的主体要有严格的限制,例如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后摘除其器官,此时的同意就是无效的。

  关于违法阻却事由我们在考试中主要把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认定。除此之外选项中有时可能涉及被害人承诺或者法令行为,要求考生严格掌握。

  练习:

  以下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刘某得知张某正买刀准备第二天刺杀刘某,为了避免自己被杀,于当晚绑架并杀害张某。

  B、王某挑起自己家的狗撕咬杨某的宠物狗,杨某见状踢了一脚王某的狗。

  C、张某殴打李某,杨某见状以殴打张某儿子为威胁。

  D、张某抢劫小学生王某,杨某见状打晕张某后自己实施抢劫行为。

  【答案】B。解析:A选项中加害行为并未开始实施,不得事前防卫。C选项中,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以伤害他人作为威胁。D选项中,杨某并非为了防止法益遭受侵害,不具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B选项杨某的财务正在遭受不法的侵害,杨某为了避免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公共基础:宪法练习题及答案

  1.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

  A.民法 B.宪法 C.刑法 D.程序法

  【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的都是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B。

  2.(多选)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公民享有向国家、社会申请物质帮助权利的是:

  A.家庭特别贫困的大学生张某 B.先天失聪的李某

  C.地震受灾者岳某 D.80岁的退休老人谢某

  【答案】BD。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其中特别容易混淆的是贫困和自然灾害。在本题中,A选项家庭特别贫困-贫困,不属于三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B选项先天失聪-疾病,符合条件;C选项地震受灾者-自然灾害,不符合条件;D选项80岁的退休老人-年老,符合条件。A、C选项就是典型的拿常识判断觉得正确,但实质上错误的最容易考察的混淆选项,同学们在学习这个知识点的时候应当精准记忆。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BD。

  3.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A.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社会主义特色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C。解析:A选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B选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也是我国的国家性质。C选项社会主义特色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D选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本题是对于《宪法》中最基本的国家相关的基本制度的考察,属于识记型的考点,需要同学们精准记忆,切忌混淆。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C。

  4.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时间是:

  A.1988年 B.2014年 C.2018年 D.1999年

  【答案】D。解析:我国至今一共有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而现行宪法至今一共做了五次修改。本题中“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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