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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20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一、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1.招生专业
我校“2020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见下表,不在此目录中的专业不招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不接受报考。各专业初试科目与普通计划招生初试科目相同,可查看我校2020年普通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见附件)
2.招生计划
2020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我校的招生分省计划如下(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生源范围为:
(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5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3)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且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3.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4.报考学术型硕士学位的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20年9月1日)或2年以上,提交至少两篇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的人员,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报考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应符合《中央民族大学2020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总体安排》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7.我校部分专业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具体请参见《中央民族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报名与考试
1.获得报名许可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下载《报考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持此表到生源省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教处(或高教处)申请报名许可(在职考生还须获得工作单位的报名许可)。
考生网报成功后将三份盖章《考生登记表》中的一份通过中国邮政EMS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北智楼316)。邮寄时间最迟不晚于11月5日(以邮戳为准)。
2.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
获得报名许可的考生,持《考生登记表》到报考点所在省区的省级招办领取“网报校验码”,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报时“考试方式”选择“全国统考”(联考类根据专业选择“法硕联考”或“管理类联考”),“专项计划”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单位”按《考生登记表》中的盖章单位填写(非在职考生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栏的盖章单位填写,在职考生按单位意见栏的盖章单位填写)
报考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的考生须选择“中央民族大学”为报考点,到中央民族大学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间为11月8-10日。
以“中央民族大学”为报考点的考生,“网报校验码”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领取(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A606)。
3.考试安排与我校普通计划的硕士招生安排相同。
四、录取
1. 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我校将在教育部统一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单独划定复试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与教育部的录取要求,择优录取。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云南怒江、四川凉山、甘肃临夏等地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已录取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2.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考生调到本计划,本计划的考生也不可以调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3.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由考生与招生单位、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在职考生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五、学制与学费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制、学费、住宿费等与我校其他普通类计划研究生要求一致,按照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就业管理
1.就业。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对未履行定向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将视情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2.派遣。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地区就业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毕业研究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3.升学。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可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并签订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毕业后服务年限按新协议重新计算。
4.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教育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我校研究生院网页的有关内容。以上说明事项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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