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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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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汇总【三】

  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以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计价价值转入账内单独管理。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②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③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④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⑤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二】

  抵债资产管理

  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2)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3)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2.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3.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拍卖抵债金额1 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4.监督检查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5.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处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1)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2)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三】

  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条件

  总的来说,办理贷款重组的条件是: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度的下降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四】

  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减免贷款利息。但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变更担保条件

  例如,将抵押或质押转换为保证;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银行同意变更担保的前提,通常都是担保条件的明显改善或担保人尽其所能替借款企业偿还一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

  2.调整还款期限

  主要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强还款意愿。延长还款期限要注意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率

  主要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调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银行和各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减免贷款利息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可以自主免除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外欠息: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含BBB级);贷款本金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减免表外息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和银监会的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列举的方式之外,重组贷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但贷款重组时,债权银行通常不向借款企业增加贷款。此外,以往比较普遍的“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从严格意义上说,均不属于贷款重组,只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组贷款的目的。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高频考点【五】

  司法性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裁决。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所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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