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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五】
考点 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财务状况:收入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
2、投资知识: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
3、投资经验: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
4、投资目标: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
5、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
6、其他信息: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个等级:
C1、C2、C3、C4、C5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4)产品或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 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以及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这四种情形下,经营机构:
1、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2、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 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 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7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予以处理。
(4)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在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时未审慎选择受托方,在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服务时未在合同中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5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3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6条予以处理。
(5)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③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④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履行分级义务的;
⑤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
⑥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⑦未按规定制定或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⑧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⑨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⑩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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