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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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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四】

  考点: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建筑领域有哪些需执业】

  ■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建造师

  2.建造师的注册

  2.1 注册管理机构

  2.2 初始注册

  2.3 延续注册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2.7 办理变更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他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客观结果)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是动词,因为注销,所以失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受到刑事处罚的(特别提出一点)

  其他

  【重点难点】撤销、吊销、失效、注销的区别

概念

内涵

撤销

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

吊销

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

失效

是结果,总之是无效了

注销

无论以上哪种情况,或者是客观情况导致,只要不能继续执业的,均需注销(动词)

  2.7 办理变更注册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造师执业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执业岗位范围

  4.3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4.4 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况

  4.5 执业工程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级别

执业范围

一级(全国统考)

全国范围内执业

二级(各省组织考试)

本省范围内执业,或各省的规定不同

  4.2 执业岗位范围(唯一+从一而终)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4.3 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三选一即可)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要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4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选一即可)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甲乙方解约)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5.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难点】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重点难点】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的签字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重点难点】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重点难点】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6.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7.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单位异地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

  ■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由注册主管部门处罚,告知违法地主管部门

  8.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1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的处罚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8.3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8.4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8.1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处罚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执行法律法规的

■责令期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
■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8.3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的处罚

  ■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的范围与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5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关注点】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外的民间资本)不等于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50+100+200+3000)

类别

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

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

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总投资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五类)

不招标项目

原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为了保密

抢险救灾项目

时间紧迫来不及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为了扶持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自己能干不用找别人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别人不会,招也招不来

  4.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方式

含义

规定

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国家重点或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国家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只有少数几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公开招不划算

  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关注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要点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开标

项目

内容

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规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8.评标

项目

内容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两类人,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人数

■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9.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重点难点】关于阴阳合同

项目

内容

阳合同

经过备案的合同

阴合同

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

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

■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应当是备案的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

  10.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的含义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2.下列情况视为招标中不合理条件限制

  ■同一招标项目向不同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其他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发包的规定』

  1.发包的相关规定

项目

内容

发包规定

■招标发包-发包给中标单位
■直接发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禁止甲方指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违法发包的界定(七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资质不满足)

  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资质不满足)

  ③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程序)

  ④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条件违法)

  ⑤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发包范围肢解)

  ⑥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发包范围重叠)

  ⑦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指定分包)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在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与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也无合同关系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1.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是联合体投标的结果

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律责任

内部-按共同承包协议约定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与转包』

  1.分包的种类

  2.分包的规定

项目

内容

哪些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哪些可以分包

·非主体、非关键的工作

分包的条件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禁止再分包

只能分包一次

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3.分包中建设单位的权力

  建设单位的认可方式,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没有约定的事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可(两种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分包人(具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4.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总包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合同关系)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界定』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概念

内涵

转包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其它单位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干(交由一家或多家)

违法分包

承包人自己还干一部分,其它让别人干,但操作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挂靠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还让其它单位挂着承包人的名义(实际施工人对外要穿着别人的马甲)

  2.如何判断谁是实际施工人(转包往往以合法承包的假面目出现)

项目

内容

如何判断项目到底哪个单位在干

项目管理机构的五类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和哪个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哪个单位在实质上实施项目

视同转包的两种情况

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人员
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五类人员不是分包单位的员工

  3.转包的界定(六类)

  『发承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责令改正
■处50万~10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4%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收费25%~50%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

  1.信用体系的内涵

  指企业或注册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一种。

企业信用档案内容

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
·业绩
·工程质量和安全
·合同履行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
 ·行政处罚

·建造师的基本情况
·业绩
·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两类)

  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

  ■资质不良行为(资质+证书+名义)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招投标+承发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这五类行为如何记,需要全背吗?

  【2015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有( )。

  A.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环境事故的

  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C.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D.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E.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选项A属于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不应选,其余选项都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

  【2015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是( )。

  A.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B.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改造保修义务的

  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D.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选项A为资质不良行为;选项B、D为质量不良行为。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订立原则』

  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四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分类依据

合同类别

内涵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相关规定)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单务合同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一方得到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如赠与合同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两大阶段

  2.要约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相关规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6.承诺的相关规定

  7.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记)

  9.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2.暂停施工

  3.暂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况下赔偿判定原则(是否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签订补充协议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合同类型)

  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

  5.工程价款的结算

  6.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内涵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权利的转让

  4.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5.合同义务转让

  6.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大类十六字口诀)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5.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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